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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活动场所电力保障规范_第2部分__应急电源管理(T/ZD2003)-9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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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活动场所电力保障规范_第2部分__应急电源管理(T/ZD2003)-9页

资料简介

4 应急电源选型规范 4.1 应急供电系统 4.1.1 重要活动场所及设施应由保电场所自行 配置应急、备用供电系统,预留外部应急、备用电 4.1.2 特别重要负荷和重要负荷应由应急母线段供电(如图 1 母线段0.4kVI段 4.2 应急电源…

4 应急电源选型规范
4.1 应急供电系统
4.1.1 重要活动场所及设施应由保电场所自行 配置应急、备用供电系统,预留外部应急、备用电
4.1.2 特别重要负荷和重要负荷应由应急母线段供电(如图 1
母线段0.4kVI段
4.2 应急电源类型
4.3 自备应急电源技术要求
4.3.1 应急电源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、消防、节能、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。配置容量应满
4.3.2 应急电源的配 置应依据应急用电负荷及特别重要
1 应急、备用电源技术指标及适用范围 —
1 <800kW 在线 30
分钟 0秒
毫秒<800kW 热备 30
由负载特性定 ATSEEPS3 0
12 小时 <10
在线、冷备、热5
ATSE或手动0.1-2秒冷备、热备
标准条件12 小时6
EPS+发电机 2 5-800kW
对不允许断电设备供电时, U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最大计算负荷的 1.3
负荷的最大冲击电流不应大于 UPS装置额定电流的 150%;
4.3.4 EPS电源装置的选择要求
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负荷的 1.3
4.3.5 应急发电机的选择要求
其总计时间不大于 30秒
4.3.6 重要活动场所需配置应急移动发电车的,预留专门停靠位置、临时电缆通道;宜在发电车
5 应急电源配置规范
5.1 特级重要活动场所
5.1.1 特级场所的保电可采用微网供电方式,采用微网供电方式时,微网作为主供电源,正常电
5.1.2 特级场所应增加微网电源及临时电源等设备的监控信息:
5.2 一 级重要活动场所
一 级场所应配置应急母线段,应急母线段仅供特别重要、重要负荷接入,严
5.2.2 特别重要负荷应采用双回路专用干线供电,应采用末端自动 切换装置。双
一 级场所的特别重要负荷,应预留 UPS接驳条件,期间保电场所按所需负荷及重要临时负
5.2.4 一级场所的重要负荷应采用双电源专用干线供电,应采用末端自动切换装置。
一 级场所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,应配置 EPS应
接负荷总容量的1.3倍。
5.3 二级重要活动场所
二 级场所宜配置应急母线段,应急母线段仅供重要负荷接入,严禁其他负荷接入。预
能满足保电重要负荷的 120%要求。
5.3.2 重要负荷应采用双回路专用干线供电,宜
置,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最大计算负荷的1.3倍
5.3.4 场所内的所有重要负荷,应预留不间断电源 (UPS)接
荷及重要临时负荷配置不间断电源(UPS), 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负荷总容量的1.3倍。并
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 30
5.3.5 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,应配置 EPS
负荷总容量的1.3
5.4 临时重要活动场所
6 应急电源管理规范
6.1 总体要求
69 —动期间检测、启用自备应急电源。